一、登记对象
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以下简称为税务师事务所)。
二、登记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
(一)提交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向所在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交下列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理
受理部门应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提交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市注税中心)。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公示
市注税中心将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和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告
市注税中心将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网等进行公告。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在上述三个网站进行公告。
市注税中心将颁发《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的,各受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抄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附件2);(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注税中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程序比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中的受理、发证、公告、报送执行。
五、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流程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形属实的,市注税中心予以终止行政登记,收回《登记证书》,程序比照行政登记流程中的受理、公告、报送执行。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市注税中心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六、附件:相关文书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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